(2017)苏0206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339陈奎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6刑初339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奎,男,1989年5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淮滨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8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诉刑诉[2017]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奎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王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日4时许,被告人陈奎在京杭运河无锡市梁某区山北大桥至洛社镇高桥水域,游泳尾随皖顺祥991号货船,后攀爬进入货船尾部被害人陈某与家人的卧室,采用卡脖子、言语威胁等手法,劫得现金人民币2200余元及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镯1副、黄金吊坠1个,财物价值人民币13357元。案破后,黄金项链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陈奎赔偿被害人损失现金人民币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报案陈述,证人马某、林某、张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物证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黄金首饰检测报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及身份依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入户抢劫。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奎自愿认罪,已作赔偿,故予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27年1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杰焰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人民陪审员 李娟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纪以超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