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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晓平与谢高良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平,谢高良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3016号原告:张晓平,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谢高良,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原告张晓平诉被告谢高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平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晓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