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21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晨阳与刘涛、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晨阳,刘涛,邹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1459号原告:吴晨阳,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刘涛,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邹亮,男,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晨阳与被告刘涛、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晨阳以被告刘涛无法联系,待找到被告刘涛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晨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晨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00元,由原告吴晨阳负担。审判员王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唐亚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