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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志河、于建辉与被执行人袁田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河,于建辉,袁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295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河,男,住敦化市鸿嘉新居。申请执行人:于建辉,男,住敦化市民主街。被执行人:袁田,女,住敦化市阳光城*期。申请执行人陈志河、于建辉与被执行人袁田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3民初34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袁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袁田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到被执行人袁田家均未找到,用电话通知被执行人袁田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袁田均说不在家,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袁田进行网络查控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袁田的财产状况及相关证据。使申请执行人的本次申请执行的要求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审判长 周济民审判员 肖秋龙审判员 杨   武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建   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