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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方卫东与淮北市烈山区高级职业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卫东,淮北市烈山区高级职业中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1030号原告:方卫东,女,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广会,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淮北市烈山区高级职业中学教师,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系原告同事。委托代理人:李居生,女,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淮北市烈山区第七中学教师,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系原告同事��被告:淮北市烈山区高级职业中学,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杨庄矿工人村雷河南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604485528021E。法定代表人:汪高祥,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程伟,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卫东与被告淮北市烈山区高级职业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方卫东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卫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卫东负担。审判员  陈淮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