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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作延与张保良、河南天顺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延,张保良,河南天顺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610号原告王作延,男,194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张保良,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河南天顺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集聚区(中山大道西侧,建业路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作延诉被告张保良河南天顺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河南天顺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作延撤回对河南天顺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