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3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执行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03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应。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已向被执行人邮寄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一套房产,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存款160000元,当事人双发已达成和解,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执11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建新代理审判员 苏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孟宪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