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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宝全与被执行人张海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全,张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337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全,(曾用名王大全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张海云,(曾用名张静),女,1977年2月4日,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王宝全与被执行人张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5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宝全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宝全以被执行人张海云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以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50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占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景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