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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01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俞光新与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合肥店、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光新,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合肥店,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101民初400号原告:俞光新,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合肥店,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王红梅。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锋,男。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郑知求。原告俞光新与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合肥店、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俞光新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光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俞光新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雯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