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执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恩仁与张祥松、何长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恩仁,张祥松,何长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22执1589号 申请执行人:赵恩仁,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张祥松,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 被执行人:何长全,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赵恩仁与被执行人张祥松、何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22民初字第23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祥松、何长权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张祥松、何长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祥松、何长权的银行存款51280元(含案件执行费650元、诉讼费63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尹中权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方成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