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程贵荣、刘福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贵荣,刘福生,谢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程贵荣,男,1977年11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执行人刘福生,男,1977年9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执行人谢辉,女1978年1月15日生,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程贵荣诉谢辉、刘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6)赣0730民初378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谢辉、刘福生应支付申请人程贵荣案款10.348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费1452.2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0.348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谢辉、刘福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民初37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曾小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