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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陈德庆、柯云清、吴龙军、蒋殿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陈德庆,柯云清,吴龙军,蒋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世纪广场*号。负责人:曲明义,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晖,男,系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职工。被执行人:陈德庆,男。被执行人:柯云清,女。被执行人:吴龙军,男。被执行人:蒋殿国,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德庆、柯云清、吴龙军、蒋殿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89999.9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4元、执行费1266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蒋殿国在中国农业银行庄河支行存款账户,于2017年6月8日扣划该账户内存款42890元。2017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德庆、吴龙军、蒋殿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将42890元执行款转付本院(2017)辽0283执1335号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即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被执行人吴龙军于2017年10月30日前偿还借款50000元;被执行人蒋殿国自2017年11月1日起,于每月月末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元,直到还清为止。逾期未履行,则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将四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不要求采取其他执行措施,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和解协议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东   恩审判员 管秀乾审判员刘文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范   智   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