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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冯济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济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刑初2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济呈,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仙居县。2000年8月29日因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9年4月3日因犯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1年11月25日止)。2017年4月26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仙检公诉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济呈犯盗窃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范某出庭,指控:2017年4月25日7时到8时许,被告人冯济呈到本县双庙乡西山村9号户,趁被害人应天宋外出、户内无人之际,从该户北间推门进入,打开北间内部与南间的隔门进入南间,盗走应天宋某在南间床边的九条香烟(黄山2条、雄狮4条、双喜1条)。经鉴定,该九条香烟价值人民币425元。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冯济呈在本县大战乡下方垟村被口头传唤到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冯济呈处扣押该九条被盗香烟返还于被害人应天宋。认为被告人冯济呈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积极退赃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济呈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冯济呈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济呈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济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加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芬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