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执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毕小燕、徐艳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小燕,徐艳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2执1490号申请执行人毕小燕,女,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执行人徐艳祥,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小燕与被执行人徐艳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毕小燕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082执14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广 成审判员 周福宽审判员王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秀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