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389号申请人:张某某,女。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案由:附带民事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7)陕0424民初9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某某人民币6000元整。本院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按期履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履行完该案执行标的金6000元整,申请人张某某于7月21日领取了该款。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24执3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丹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