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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文运和与周莉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运和,周莉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2249号原告湖南锦绣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醴陵市嘉树乡嘉树村。法定代表人刘双林。被告曹晓毛。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锦绣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晓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锦绣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湖南锦绣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 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艳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