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4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军明与常伟、姚会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明,常伟,姚会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769号原告赵军明。委托代理人董烜、罗丽,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伟。被告姚会娥。原告赵军明诉被告常伟、姚会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赵军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全额退还。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惠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