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郭小玲申请执行郭付生借款合���纠纷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付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豫1725执1100号被拘留人郭付生,男,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郭小玲申请执行郭付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郭付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郭付生拒不报告,已严重影响本案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郭付生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