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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苟锦锦诉王锦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锦锦,王锦旗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1003号原告:苟锦锦被告:王锦旗本院在审理苟锦锦诉王锦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苟锦锦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锦锦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苟锦锦负担。审判员  赵孝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谢金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