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苟锦锦诉王锦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锦锦,王锦旗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1003号原告:苟锦锦被告:王锦旗本院在审理苟锦锦诉王锦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苟锦锦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锦锦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苟锦锦负担。审判员 赵孝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谢金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