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7执4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陈某,米某,周某,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7执4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丁某,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秀谷镇。被执行人陈某,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秀谷镇。被执行人米某,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左坊镇。被执行人周某,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双塘镇。被执行人邹某,女,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米某、周某、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邹某有赣FZ15**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邹某所有的赣FZ15**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