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石狮市锦祥漂染有限公司与厦门德美泰工贸有限公司、陈友艺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锦祥漂染有限公司,厦门德美泰工贸有限公司,陈友艺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2726号原告:石狮市锦祥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锦尚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61753701U。法定代表人:邱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育明,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增延,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厦门德美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村城南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841630935。法定代表人:陈友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友艺,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钟,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向荣,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石狮市锦祥漂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德美泰工贸有限公司、陈友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石狮市锦祥漂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狮市锦祥漂染有限公司以拟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本案欠款事宜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狮市锦祥漂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计266元,由石狮市锦祥漂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凯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巧膑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