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4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苏某1与苏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1,苏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913号原告:苏某1,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苏某2,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苏某1与被告苏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