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5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任成亮与闫老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成亮,闫老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5民初691号原告:任成亮,男,1954年5月17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告:闫老虎,1961年1月21日生,汉族,柳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成亮与被告闫老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成亮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成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成亮承担。审 判 长 刘丑小审 判 员 高花银人民陪审员 穆艳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