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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冠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冠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刑初546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冠成,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2015年6月5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通大队处以罚款2112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16年8月3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2016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4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3月2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7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冠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怀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冠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冠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冠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危险驾驶罪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日14时15分,被告人李冠成(E证被停止使用)驾驶皖D×××××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本区淮舜路淮河路至田大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冠成的酒精含量为130mg/l00ml。交警当即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李冠成带至淮南市朝阳医院急诊科由专业人员对其抽取了血样,并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对李冠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李冠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86.6mg/l00ml,大于80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冠成的供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情况说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通大队公交决字(2015)第3404022700099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南市公安局淮公(交)行罚决字(2016)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淮南市拘留所执行回执,安徽朝阳司鉴所(2016)法毒检字第339号检验报告书,被告人李冠成的户籍证明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冠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冠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顾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