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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执5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柴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柴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7执553号之三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6年5月15日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被执行人柴某某,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9年7月23日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本院在执行王某某、柴某某、张某某盗窃罪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27刑初326号刑事判决书、(2017)豫05刑终19号刑事裁定书,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柴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柴某某在期限内拒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柴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马头镇营业所账号60×××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56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刘军伟审判员  张希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帅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