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振西与甘肃省宁县和盛镇东乐村村民委员会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西,甘肃省宁县和盛镇东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刘振西,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甘肃省宁县人,住宁县,农民。被执行人:甘肃省宁县和盛镇东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和盛东乐村。法定代表人:王有锋,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刘振西与被执行人宁县和盛镇东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作出(2016)甘1026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宁县和盛镇东乐村村民委员会偿还刘振西借款本金5万元,并承担利息41200元,本息合计91200元;案件受理费2595元,由宁县和盛镇东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2062元,刘振西承担533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宁县和盛镇东乐村村民委员会在限定的期限内未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刘振西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受理。经查,宁县和盛镇东乐村是由原来东乐村和新村村合并成立的。现东乐村委会有办公用房等财产设施,由和盛财政所每年向该村委拨付公用经费一万余元,再无其它财产和收入。鉴于宁县和盛镇东乐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从和盛财政所每年拨付的公用经费予以扣留。宁县和盛镇东乐村村民委员会现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暂时不具备执行能力。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华审判员 郑清平审判员 郭永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肖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