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3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谢秀兰与李亚男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秀兰,李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565号申请执行人谢秀兰,女,1962年12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亚男,男,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566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李亚男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期限内支付案款34570.97元及逾期利息,支付执行费41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亚男银行存款34988.97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晓纲二0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