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2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2855许昌胜与胡永付、何仁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胜,胡永付,何仁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855号原告:许昌胜,男,汉族,1976年12月23日生,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平,句容市下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永付,男,汉族,成人,住常州市钟楼区。被告:何仁超,男,汉族,1989年9月13日生,住句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胜与被告胡永付、何仁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许昌胜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振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章玮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