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02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疆与李德星、祁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疆,李德星,祁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02民初324号原告:吴疆,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个体户,住奎屯市喀拉尕什小区。被告:李德星,男,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九团一连土地承包户,住该连。被告:祁秀英,女,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九团一连土地承包户,住该连。原告吴疆与被告李德星、祁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吴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疆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庞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