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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特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4-21

案件名称

夏玉明、左从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玉明,左从洋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特146号申请人:夏玉明,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左从洋,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夏玉明与申请人左从洋关于司法确认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审理终结。申请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7年8月1日经安徽省庐江县金牛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夏玉明因伤后治疗,用去治伤医药费计人民币1000元,夏玉明要求左从洋承担,夏玉明放弃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赔偿要求,左从洋接受赔偿夏玉明医药费1000元。2、左从洋因感觉伤势轻微,放弃治疗,因此不产生医药费等其他费用,故左从洋不提出赔偿要求。3、左从洋赔偿达成协议后,夏玉明不再追究左从洋其他责任。4、协议达成签字之后,于2017年8月7日之前,在金牛派出所警民调解室左从洋向夏玉明结清上述款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夏玉明与申请人左从洋于2017年8月1日经安徽省庐江县金牛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彭莉莉(代)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