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华玉与白河城投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毛亚飞、聂运国、徐景、杜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华玉,白河城投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毛亚飞,聂运国,杜立新,徐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监1号原审原告:赵华玉,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汉族,住白河县。原审被告:白河城投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河城投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79237-3,住所地白河县。法定代表人:李林,男,该公司负责人。原审被告:毛亚飞,男,1984年9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审被告:聂运国,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汉族,住白河县。原审被告:杜立新,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住白河县。原审被告:徐景,女,1965年3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住白河县。原审原告赵华玉与原审被告白河城投公司、毛亚飞、聂运国、杜立新、徐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白河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黄明义审判员 石建主审判员 王小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舒 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