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886号陈诗聪盗窃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诗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88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诗聪,男,汉族,1996年10月20日出生,中专文化。2015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3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阎良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诗聪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原亚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诗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陈诗聪窜至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五路伺机盗窃。见被害人马某某打完电话将苹果6S手机放在上衣口袋内,被告人便尾随马某某至赛高街区酒店门口,将手伸进马某某口袋内欲盗窃手机,被马某某发觉后,被告人遂松手离开,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左手袖子内提取到铁质镊子一把。经鉴定:马某某口袋内苹果6S手机价值26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诗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诗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诗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诗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1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铁质镊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康彦波人民陪审员 张文旗人民陪审员 李温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田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