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闫世夺与徐苗苗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世夺,徐苗苗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1603号原告:闫世夺,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城县玄马镇*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徐苗苗,女,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县金村乡崔庄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闫世夺与被告徐苗苗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闫世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世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世夺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闫世夺负担。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