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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闫世夺与徐苗苗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世夺,徐苗苗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1603号原告:闫世夺,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城县玄马镇*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徐苗苗,女,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县金村乡崔庄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闫世夺与被告徐苗苗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闫世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世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世夺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闫世夺负担。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