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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5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某1、陈某2等与陈某4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仇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5035号原告:陈某1,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陈某2,女,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原告:陈某3,女,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上述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良,温州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4,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温州市瓯海区,现住温州市瓯海区。被告:陈某5,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第三人:仇某,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与被告陈某4、陈某5,第三人仇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84元,减半收取9042元,由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负担。审判长  陈淑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舒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