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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8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常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财保24号申请人:常某某,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李某某,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申请人常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2017年8月3日申请人常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银行存款340000.00元。同时,申请人常某某向本院提供了保证金5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银行存款340000.00元,其保全申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情况紧急,如不立即保全可能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银行存款340000.00元,期限为2017年8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案件申请费用2220.00元,由申请人常某某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石健生二?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丽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