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执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申请执行何蓉、张健、肖国全、陈洪、陈果、江油市川富兔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何蓉,张健,肖国全,陈洪,陈果,江油市川富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17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纪念碑中段318号。法定代表人梁虹,行长。被执行人何蓉,女,汉族,生于1986年6月11日,住江油市。被执行人张健,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10日,住江油市。被执行人肖国全,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27日,住江油市。被执行人陈洪,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11日,住江油市。被执行人陈果,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30日,住江油市。被执行人江油市川富兔业有限公司,经营地江油市西屏乡四方村1组。法定代表人何蓉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781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蓉、张健、肖国全、陈洪、陈果、江油市川富兔业有限公司存款500000元(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二、案件执行费7478元、诉讼费4400元、保全费3370从被执行人何蓉、张健、肖国全、陈洪、陈果、江油市川富兔业有限公司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钟馨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