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执13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罗江波、广西田阳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江波,广西田阳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李碧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13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罗江波,男。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碧瑜,女。申请执行人罗江波与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李碧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2月8日,申请执行人罗江波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本金48071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共50430元,申请执行费509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李碧瑜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XX号凤岭·在水一方2X号楼7XX号房(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一套,因该房为经济适用房,处置房产会受到一定限制,暂不执行评估拍卖等措施;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李碧瑜所有的桂A×××××号福克斯牌小型汽车一辆,因找不到该车辆,无法采取扣押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执1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阳民一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敏审 判 员 李东程代理审判员 梁园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