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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5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亢永恒与樊高和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永恒,樊高和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5民初426号原告:亢永恒,男,194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二平(系原告女婿),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被告:樊高和,男,194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经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亢永恒与被告樊高和宅基地适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亢永恒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亢永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亢永恒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15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亢永恒负担。审判员  史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安志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