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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钦州广惠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与黄自淼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广惠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黄自淼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2民初1501号原告:钦州广惠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文峰南路320号。法定代表人李楠,经理。委托代理人归茜,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自淼,男,1991年5月30日生,现住藤县。委托代理人黄奕登,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钦州广惠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自森关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钦州广惠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钦州广惠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钦州广惠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锋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裴茂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