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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花彦明与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王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彦明,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王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初2367号原告:花彦明,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城镇歌风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守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芙蓉,女,公司会计。被告:王政,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员工,住江苏省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花彦明与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王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花彦明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彦明撤回对被告王政的起诉。审判员  杨瑞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玉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