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花彦明与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王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彦明,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王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初2367号原告:花彦明,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城镇歌风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守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芙蓉,女,公司会计。被告:王政,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员工,住江苏省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花彦明与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王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花彦明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彦明撤回对被告王政的起诉。审判员 杨瑞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玉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