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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盛丰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与陈洪省、柳立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盛丰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陈洪省,柳立霞,陈双华,柳迎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民初3008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盛丰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供销社院内。法定代表人:王保亮,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亮,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该社副主任,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陈洪省,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柳立霞,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陈双华,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柳迎增,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盛丰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为盛丰合作社)与被告陈洪省、柳立霞、陈双华、柳迎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丰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亮及被告陈洪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立霞、陈双华、柳迎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盛丰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被告中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陈洪省、柳立霞、陈双华、柳迎增签订了个人联合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陈洪省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月利息1.5%,于2014年9月23日一次性还清本息,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洪省至今未还,保证人亦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陈洪省辩称:借款和担保属实,当时手头没钱,我有钱就会积极的还。被告柳立霞、陈双华、柳迎增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被告陈洪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专业合作社互助资金社员借款合同一份;2、专业合作社互助资金社员借款凭证一份;3、共同还款承诺书一份;4、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各一份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盛丰合作社与被告签订的专业合作社互助资金社员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陈洪省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原告盛丰合作社要求被告陈洪省偿还50000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月息1.5%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陈洪省、柳立霞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被告陈洪省及柳立霞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关于原告盛丰合作社要求被告陈双华、柳迎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如果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洪省、柳立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盛丰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月息1.5%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陈双华、柳迎增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