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讷河市芙源物业公司诉孟祥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讷河市芙源物业公司,孟祥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970号原告:讷河市芙源物业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金苑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518198-8。法定代表人:矫全纹,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壮,该公司职员。被告:孟祥鹤,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馨浪小区*期*单元。原告讷河市芙源物业公司诉被告孟祥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不是该房屋房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讷河市芙源物业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