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谢修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谢修鲁,卢园园,谢品甩,周岩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97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住所地:永嘉县岩头镇河二路。负责人:胡显盈,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谢修鲁,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卢园园,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谢品甩,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周岩连,男,194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与被执行人谢修鲁、卢园园、谢品甩、周岩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和申报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温州公安局(车管所)、永嘉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查询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2017年6月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亦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8月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尚未支付受理费3563元,执行费2150元。本院认为,由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即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97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孙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