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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行审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南宫市人民政府、黄文宝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宫市人民政府,黄文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81行审47号申请执行人南宫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南宫市东进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810002229574。法定代表人郑传记,男,市长。委托代理人李殿师,男,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办公室副主任。被执行人黄文宝(保),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申请执行人南宫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南征补决字〔2016〕9号南宫市人民政府关于黄文宝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南宫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黄文宝作出了南征补决字〔2016〕9号南宫市人民政府关于黄文宝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被申请执行人黄文宝(保)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亦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宫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南征补决字〔2016〕9号南宫市人民政府关于黄文宝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南宫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南征补决字〔2016〕9号南宫市人民政府关于黄文宝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南宫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案件申请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南宫市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永谦审 判 员  贾文辉人民陪审员  苗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