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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4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谢斌与刘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斌,刘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4984号原告谢斌,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刘猛,男,汉族,1976年1月7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7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29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凌  炜人民陪审员 杨  海  涛人民陪审员 叶  钧  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殷智华(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