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4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谢斌与刘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斌,刘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4984号原告谢斌,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刘猛,男,汉族,1976年1月7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7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29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凌 炜人民陪审员 杨 海 涛人民陪审员 叶 钧 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殷智华(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