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谢斌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斌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93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斌,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起重吊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房树志,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青晖出庭支持公诉,谢斌及其辩护人房树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谢斌驾驶粤A×××××号重型专项作业车至中山市民众镇民众市场涌北侧孖宝路西101号东侧建筑工地,明知上述作业车有缺陷仍继续作业起吊管桩,后因作业过程中被吊起的管桩提升高度过大,起升高度限位器失效造成吊钩组冲顶,绳头从锁销里滑落,管桩砸压粤T×××××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室,致使坐在驾驶室内休息的司机郭伟鹏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郭伟鹏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谢斌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斌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事故调查报告、驾驶人及车辆登记信息、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斌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惩处。谢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谢斌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昀昕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翟燕云卜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