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5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招义与董素文、孙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招义,董素文,孙德忠,王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5745号原告:谢招义,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丽,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素文,女,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孙德忠,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王华平,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招义与被告董素文、孙德忠、王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审 判 员 干莉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渊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