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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1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浙江百舸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浙江百舸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奥锐工贸有限公司,俞优静,俞妮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4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住所地:永康市九铃东路3388号。法定代表人:刘红贵。被执行人:浙江百舸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西塔二路33号。法定代表人:俞优静。被执行人:浙江奥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金山东路25号第5幢。法定代表人:雷伟华。被执行人:俞优静,女,1974年12月5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俞妮圭,女,1954年1月2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俞优静、俞妮圭在永康市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各占有50%的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俞优静、俞妮圭在永康市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各占有50%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