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1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浙江百舸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浙江百舸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奥锐工贸有限公司,俞优静,俞妮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4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住所地:永康市九铃东路3388号。法定代表人:刘红贵。被执行人:浙江百舸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西塔二路33号。法定代表人:俞优静。被执行人:浙江奥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金山东路25号第5幢。法定代表人:雷伟华。被执行人:俞优静,女,1974年12月5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俞妮圭,女,1954年1月2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俞优静、俞妮圭在永康市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各占有50%的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俞优静、俞妮圭在永康市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各占有50%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