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20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0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工业区泰华路32号。法定代表人:苑双庆,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造纸五厂西侧(顺意百货市场内)。法定代表人:彭纪肥,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新村中心南道(中山门影剧院一层)。负责人:南志炉,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02民初4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