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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世兴、罗瑞贞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世兴,罗瑞贞,陈心怡,陈雨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8民特9号申请人:陈世兴,男,195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申请人:罗瑞贞,女,195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申请人:陈心怡,女,200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申请人:陈雨欣,女,200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范县。以上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强、李令根,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世兴、罗瑞贞、陈心怡、陈雨欣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陈相师的直系亲属。2014年3月19日15时许,陈相师受雇于崔三功等人在河南省原阳县韩董庄乡花园口浮桥西被安排抽沙时,陈相师从船上落入黄河内,后经原阳县消防大队民警、原阳县公安局东韩庄派出所民警与郑州市消防民警一同进行了搜寻、打捞,一直未找到陈相师。之后申请人又多次组织人员前往事故发生河域及沿途搜寻、打捞,多次向沿途村民打听,但既没有发现陈相师尸体,也没有找到陈相师任何音讯。陈相师因意外事故坠入黄河,经多次寻找均没有陈相师任何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请求法院宣告陈相师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陈相师,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濮阳县××部××镇××村,原住濮阳县××部××镇××村,系申请人陈世兴、罗瑞贞长子,系申请人陈心怡、陈雨欣父亲。2014年3月19日陈相师在河南省××韩董庄镇黄河浮桥西侧河道内抽沙时从船只上掉入河中,经搜寻、打捞未发现陈相师,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陈世兴、罗瑞贞、陈心怡、陈雨欣申请陈相师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在《河南法制报》发出寻找陈相师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相师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相师在黄河河道内船只上抽沙时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至本院受理本案之日已满二年。本院已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陈相师的公告,现一年公告期间已届满,陈相师仍下落不明。申请人请求宣告陈相师死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相师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世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博 搜索“”